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4〕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4〕1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31日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压实安全责任,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压实责任。强化政府在燃气管道设施问题排查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压实燃气经营企业老化管道设施排查治理和更新改造主体责任,推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排查治理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2.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在前期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燃气管道设施排查,重点关注风险系数高的关键区域和薄弱环节,科学制定排查治理方案,集中力量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提升燃气管道设施抵抗风险和安全运行能力。
3.坚持创新引领,智慧赋能。鼓励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实现老旧燃气管道设施的智慧化改造与更新。通过建设智慧燃气平台,实现燃气管道状态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智能决策,提升燃气安全防控能力和设施现代化管理水平。
4.坚持安全第一,守牢底线。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带病运行”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着力破解深层矛盾,构建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三)工作目标。在2022年开展城镇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城镇燃气管道设施风险隐患,2024年4月底前,建立底数清单和需要更新改造的管道设施清单。202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老化管道设施更新改造任务,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提高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和城市韧性。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新一轮排查工作。按照《河南省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明确的排查标准,对管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再排查。各地要统筹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设施排查,发挥燃气经营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作用,充分利用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镇燃气管道种类、年限、材质、权属、规模、建(构)筑物占压、运行安全等信息,掌握燃气厂站及设施安全间距、运行使用年限及周围环境风险等信息,做到全覆盖、无盲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实施更新改造。按照2022年开展的城镇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工作确定的城镇燃气老旧管道更新改造任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尚未完成的存量项目推进进度。将新排查发现的问题管道设施纳入2024年改造计划,落实管控措施。2024年年底前,完成超设计年限运行、材质落后、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建(构)筑物占压、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带病运行”管道设施更新改造。鼓励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燃气经营企业进入资金投入不足、改造进度缓慢的地方参与管道设施更新改造。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燃气管道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改造过程管控。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压实参与改造各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严格改造过程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改造中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寿命周期负责制,依法开展市政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按规定做好改造后试压、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管控第三方施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排查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加强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管理,建立完善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项目信息,实现风险预控。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对违法违规施工的,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燃气厂站管理。规范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气库、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等燃气厂站安全管理。对用地、规划建设及消防验收手续不全,不符合现行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临近设计年限,未进行设备设施安全评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燃气厂站,要进行清理整顿;对在燃气厂站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绿植,违规饲养动物,违规停放车辆的,要限期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日常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巡检频次,增加巡查人员力量,提升巡查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燃气管道设施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机制。推进燃气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智能监测体系,突出重点地区(城市)、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环节),在高泄漏风险和敏感区域增设燃气泄漏报警监测装置,强化智能化监测和风险管控,提升安全防范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将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举措,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专项治理工作落实。
(二)严格责任落实。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大对各地的指导力度,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监管,落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最小管控单元”和“最后一公里”,坚决消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结合管道设施权属,专营单位依法履行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主体出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紧抓国家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地下管网改造的政策机遇,积极做好项目策划、储备、申报等工作,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财政专项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建设。
(四)强化督促指导。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大对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督促指导力度,运用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