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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忆九: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主力军作用

2020-09-11 16:26:28 wkg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主力军作用



陈忆九    原载:《法治日报》



司法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业问题,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得出科学结论的过程,是自然科学技术在社会科学领域运用的充分体现,对于解决诉讼中的专业问题、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保障功能。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是在曲折中发展起来的,但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效构建,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行业有序发展。尤其是随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的发布,司法鉴定工作已经逐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发展轨道。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我国司法鉴定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运行、行业发展、政策配套等方面,还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对鉴定意见充分发挥其在诉讼中的证据功能还会产生一定阻碍。因此,在新时代,寻找有效措施来化解司法鉴定行业的当前困境,是我们应当考量的首要问题。

随着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不断被曝光,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产生一定程度的质疑。在诸多行业困境中,首要问题是我们应如何筑牢司法鉴定公信力。然而公信力建设的前提是,我们需要拥有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革命化的司法鉴定队伍。在此方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具有天然的优势。

首先,该类机构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机构建立,相对于私营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而言,其功利性较弱,职业素质和社会荣誉感较强,使得该类机构中立性能最大程度地得到实现,进而有效保障司法鉴定的公益性本质。

其次,该类机构可以有效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仪器设备、人力资源等硬件、软件方面的资源,从而保障司法鉴定最终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尤其是能够确保重大复杂疑难鉴定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再者,该类机构与设立其的母体之间,可以有效实现教学、科研、鉴定的良性互动,从而形成产学研一体化格局,并最终在政策制定、技术研发、教育培训、标准研制等方面发挥应有功能。

据此,为保障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公信力的确立,我们有必要大力扶持和培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的发展,确保其在司法鉴定行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发展,是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但该类鉴定机构的发展还受到诸多制约,其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首先,该类机构的积极性不高。其鉴定人本职工作往往是科研、教学,兼职从事鉴定,鉴定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而且他们应对此种风险的能力不足。鉴定人因此对司法鉴定的职业认同度不高、获得感不强,并进而影响到整个机构的积极性。其次,有关该类机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不健全。机构与其母体之间的权责、利益关系未完全理顺,运行模式各异,尤其是在人财物的制度方面还存在较大不足,鉴定机构与设立母体其他部门对人员的管理、职称互认、工作量评定、绩效审核等方面还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形。

据此,为缓解上述困境,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在鉴定行业中的主力军地位,我们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完善顶层设计。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调研和统筹规划,以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形成旗帜鲜明的导向,通过立法或者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再次强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和在行业内的主力军地位。

第二,合理布局鉴定机构。在国家层面,确立若干个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全面负责技术研发与指导、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鉴定等;在省级层面确立片区中心,主要负责各自片区的业务;市级层面设立能够开展一般鉴定工作的各类鉴定机构。前两者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从而形成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高资质高水平机构为支撑、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格局。

第三,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理顺教学、科研与鉴定的关系,鼓励鉴定机构与母体的资源共享,理顺职称评定、考核指标、薪酬分配等体制,进一步强化鉴定人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获得感,激发其积极性。

以上的多措并举,能够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夯实基础,促进该类鉴定机构在鉴定行业内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并最终确保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基础之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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