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发布南阳市建设项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要求,涉及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日前,南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中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关于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者委托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单位作为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进行管理和组织,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应当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主要包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办法还明确,采取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额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
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者委托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单位作为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进行管理和组织,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和代建需求,并协助代建机构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下列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
(四)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七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分阶段代建方式。
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或代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采购。
第二章 代建项目相关单位职责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负责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负责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
(四)负责代建项目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
(五)依法对代建项目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六)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代建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代建制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选定代建机构;
(三)负责与代建机构签订代建协议;
(四)向财政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还贷方案作出说明;
(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代建机构编制设计任务书,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协助代建机构完成代建项目室内外装修设计,并对设计成果进行确认;
(六)协助代建机构办理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八)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项目自筹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代建机构工程款拨付申请,及时向相关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代建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三)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
(四)依法采购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制,并报市发展改革委或相关部门审批;
(五)负责办理土地、规划、人防、消防、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的有关手续;
(六)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物资等招标采购活动;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并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八)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支出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进度向使用单位提交工程款拨付申请;
(九)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外部环境协调;
(十)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生产安全等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十二)负责编制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审计;
(十三)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职责不变。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根据项目代建需求,组织编制代建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后,使用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根据本办法明确是否实施代建。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与代建机构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要明确建设标准、使用功能等,完成项目策划;代建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和建设期各项任务,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与代建机构协商确定具体代建内容。
第十七条 代建机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招标形式,依法确定代建项目勘察、咨询、设计单位。确定后,由使用单位、代建机构与中标的项目勘察、咨询、设计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八条 代建机构组织中标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代建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机构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代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物资供应单位。
第二十条 代建机构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代建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机构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代建机构应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代建机构应当按照工程档案有关规定,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财务档案资料由使用单位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归档。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建制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的收取及列支,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建〔2016〕50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代建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五章 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取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额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
以上奖励开支计入项目总投资,且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已经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概算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总责并先予赔偿,后期由代建单位根据责任划分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追偿。
代建单位赔偿金,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代建机构、招标代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其他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二)除因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决算超过概算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无故延长工期的;
(五)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自律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的;
(二)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的;
(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使用功能、拆改结构、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概算或进度延误一年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违法违规干预项目管理、招投标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